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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68號聲 請 人 郭秋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扶養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定扶養方式事件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