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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65號聲 請 人 方照鈺相 對 人 林淑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容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