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14號聲 請 人 蕭麗娟相 對 人 陳宗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裕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