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47號聲 請 人 江文華相 對 人 江國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扶養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