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72號聲 請 人 游郭河相 對 人 李宜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宜真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