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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4號原 告 喬宗媛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盛民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確認婚姻無效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本件請求結婚無效損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部分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司法院網站首頁-點選便民服務-點選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網頁設有裁判費徵收標準計算程式可試算)。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一、二裁判費共計33,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