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33,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