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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阮嘉湘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22,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2,2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