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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