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錦池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建字第56號補繳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