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6號原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周聖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趕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62元,惟查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11,408,9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408,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408 元,原告僅繳納14,662元,尚不足97,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