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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7號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