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7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被 上訴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