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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戴紅妹被 上訴人 張文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專利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19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萬5600元確定,上訴人即原告受全部敗訴判決,且全部上訴,故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157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