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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瀚東即財團法人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固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新舊捐助章程暨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惟依其所提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 號」,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