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0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法字第47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展延至109 年7 月4 日止。查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就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對第三人楊福坤、戴福進、戴福祥、戴淑華、呂戴娥、戴秀清、張戴秀枝、黃戴秀寶、戴淑美等人訴請法院酌定地上權地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303號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惟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第三人戴福祥、張戴秀枝不服提起上訴,又經第三人戴福祥、張戴秀枝二人聲請溢繳裁判費,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303號裁定准予返還,目前案卷仍在臺灣高等法院承辦股執管中,尚未移送最高法院。承上開情事,聲請人無法在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等語,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303號判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民事上訴狀、第三人戴福祥、張戴秀枝二人民事上訴暨理由狀、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303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