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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9號聲 請 人 張永沅(即社團法人新北市五公菩薩慈善會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社團法人新北市五公菩薩慈善會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社團法人新北市五公菩薩慈善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此一規定旨在促使清算程序得迅速完結,清算人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即可依同條第4 項規定予以處罰,惟若有正當理由,當無強使清算人非於6 個月完結清算不可,亦無處罰之必要。再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既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復未明文規定須於清算期限屆滿前聲請展延及展延之次數,則法院對於逾期聲請展期清算者,自仍得依職權審查是否准許展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新北市五公菩薩慈善會已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決議解散,經報請主管機關以109 年1 月17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090091473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因聲請人未諳解散及清算程序,僅向法院聲請解散及清算人就任,今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清算結果報告時,始知尚須向貴院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才可聲報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9 月9 日就任社團法人新北市五公菩薩慈善會之清算人後,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09 年

4 月23日以新北院賢民良109 年度法字第28號函准予核備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應於109 年3 月8 日以前完結清算,然聲請人於109 年10月27日始向本院聲請本件展延清算期間,顯已逾期,本應按首揭規定處以罰鍰,惟前揭規定係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事務,且衡以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理由,已據其提出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10月20日新北社團字第1092006342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尚無怠忽清算職務之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認暫不予處罰,並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6 個月屆滿即109 年3 月8 日後,依序展延清算期間為自109 年3 月9 日起至109 年9 月8 日止、自109 年9 月

9 日起至110 年3 月8 日止。至聲請人如再有逾期而未及時聲請展期,本院將依上揭規定處以罰鍰。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