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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王天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徒五股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徒五股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徒五股禮拜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7 月14日報經台北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 冊、第31頁、第40號)。茲因該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第9 屆第10次董事會於109 年7 月10日決議,修訂章程詳如附表條文對照表,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組織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可稽。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10條如附表所示,涉及董事之任期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之調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