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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文讚代 理 人 戴元彬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並進行清算程序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為廢止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處分(下稱系爭廢止處分),相對人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以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駁回後,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另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即107 年6月8 日經智財局就系爭廢止處分前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進行審議,並為調降使用報酬率之處分,亦經相對人提起撤銷費率審議處分之行政訴訟,由智財法院以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3 號判決後,由相對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在案。又智財局於系爭廢止處分尚未確定之109 年6 月4日,以智著字第10916005980 號處分准予許可「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設立。該協會與相對人毫無關聯,惟其名稱與相對人極為相似,極有使權利人、利用人產生混淆或誤會之情,致影響相對人之權益及工作執行,已由相對人委請律師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現訴願程序尚未終結,因上開三事件事涉智財局所為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調降使用報酬率處分以及許可協會設立處分合法與否,對於相對人清算程序是否應繼續進行或能否順利進行有因果關係,故需待訴訟終局判決確定及訴願程序終結後,始能繼續進行後續清算程序,故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請求展延清算程序自109 年11月15日起至110 年5 月14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智財法院108 年

8 月13日智院成仁107 行著訴2 字第1080003102號函、智財法院109 年5 月25日智院維常107 行著訴3 字第1090002022號函、智財局109 年6 月4 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 號函、訴願書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而聲請人確有對智財法院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尚未確定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為憑(見本院卷第31頁),經核聲請人所陳明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應無不當,而本件清算前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法字第36號裁定清算期間展延至109 年11月15日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故爰准許其清算期間自109 年11月15日起再展延至110 年5 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