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宜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內容」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
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
(79)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下稱山葉基金會)之董事長,山葉基金會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經民國108 年11月29日第15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名稱及捐助章程條文計16條(詳如附表之對照欄位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109 年1 月21日文綜字第1081041282號函許可變更捐助章程。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文化部109 年1 月21日文綜字第1081041282號函、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章程條文,其中關於第5 條董事會職權、第6條董事會組成、第7 條董事任期、第8 條董事長職權及董事會議運作、第9 條董事長消極資格、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2條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度事項、第14條財產運用限制、第16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均屬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變更章程其他部分,如章程名稱、第1 條財團法人名稱、第2 條設立宗旨及業務範圍、第3 條基金及捐助人、第13條業務限制、第15條變更登記、第17條章程修正沿革、第18條施行程序等,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團財產所必須,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得就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
┌────┬────────────────┬────┬────────────────┐│項 次 │ 修正後內容 │項 次 │ 修正前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捐助章│名 稱 │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捐助及││ │程 │ │組織章程 ││ │ │ │ ││ │ │ │ ││ │ │ │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組│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 │織、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定名為「│ │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 ││ │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以│ │(以下簡稱本會)。 ││ │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全民音樂、提高國民音樂│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全民音樂、提高國民音樂││ │水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水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列業務: │ │列業務: ││ │一、舉辦音樂會、作品競賽等相關活│ │一、舉辦音樂會、作品競賽等相關活││ │ 動。 │ │ 動。 ││ │二、舉辦相關之講座、研修。 │ │二、舉辦相關之講座、研修。 ││ │三、編譯國內外音樂書籍。 │ │三、編譯國內外音樂書籍。 ││ │四、獎助優秀音樂人。 │ │四、獎助優秀音樂人。 ││ │五、辦理音樂檢定業務。 │ │五、辦理音樂檢定業務。 ││ │六、聯繫國內外音樂教育機構。 │ │六、聯繫國內外音樂教育機構。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 │ 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 益性音樂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整。由台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 │由台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司及台北市私立山葉音樂短期補習班│ │台北市私立山葉音樂短期補習班共同││ │共同捐助成立。 │ │捐助成立。本會得接受任何機關團體││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及個人之捐助。 ││ │繼續接受捐贈。 │ │ ││ │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 │ ││ │法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 │下: │ │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 │ │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顧問之選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及解聘。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三、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變更之決議││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四、內部組織及人員之設置、管理、││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審核。 ││ │八、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 │五、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 │ 決議。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組成│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得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推薦││ │設副董事長。 │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 │ ││ │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 │ ││ │驗。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 │ ││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 │ ││ │一。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 │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 │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董會應召集││ │補足原任期。 │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董事會│ │,應按期辨理交接。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辨理交接。 │ │ │├────┼────────────────┼────┼────────────────┤│第八條 │(本條與原第九條合併)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 │表本會,並設置常務董事三人,負責││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 │會務之執行及實際運作。 ││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 │代理出席。 │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 │經文化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 │數三分之一。 │ │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 │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為限。 ││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 │ ││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 │ ││ │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之許可,自行召│ │ ││ │集之。 │ │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 ││ │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 ││ │出席。 │ │ ││ │本會設常務董事三人,負責會務之執│ │ ││ │行及實際運作。 │ │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 │ ││ │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 │ ││ │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 ││ │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 ││ │ 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 ││ │ 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 │ ││ │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 ││ │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 │ ││ │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 │ 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 ││ │ 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 │ ││ │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 ││ │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 │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 │行之: ││ │行之: │ │一、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 │二、基金之動用。 │ │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 │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 │前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本會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 │會議召開之日起十日前,將議案內容││ │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文化部派員列││ │通過,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 │席指導項,並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 │財團法人合併。 │ │三十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報文化部許可。 ││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 │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代理出席。 ││ │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 │ ││ │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 │ ││ │要之處分。 │ │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第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每年二月││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 │底以前,將當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 │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 │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業務報告││ │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每年結束│ │、經費決算、財務報表、財產清冊,││ │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 ││ │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 │ ││ │定後報文化部備查。 │ │ ││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 │ ││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 ││ │ 於文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 ││ │ 。 │ │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 │ ││ │ 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 │ ,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 │ ││ │ 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 │ ││ │ (獎)助、捐贈金額。 │ │ │├────┼────────────────┼────┼────────────────┤│第十三條│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第十三條│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辦理各種公││ │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 │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 │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 │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 │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 ││ │章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 │ ││ │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 │ │├────┼────────────────┼────┼────────────────┤│第十四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第十四條│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文化部監督││ │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其資金│ │,其管理使用方式依照「文化部審查││ │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 │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非金融機構。 │ │點」之規定辦理。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 ││ │: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 ││ │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 ││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 │ ││ │ 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 ││ │ 本票。 │ │ ││ │三、購買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 │ ││ │ 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 ││ │ 之受益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 │ ││ │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 │ ││ │ 之五。 │ │ ││ │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第十九條第三│ │ ││ │ 項第六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 │ ││ │ 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 │ ││ │ 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 │ │ │├────┼────────────────┼────┼────────────────┤│第十五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自│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 │收受文化部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 │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 │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部許可,並向││ │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書影本送文化部備查。 │ │ │├────┼────────────────┼────┼────────────────┤│第十六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第十六條│本會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為││ │經文化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 │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 │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 │ ││ │記。 │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 │ ││ │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 │ ││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64年5月20日訂立,第 │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64年5月20日訂立,第 ││ │一次經民國73年度法字第20號函准予│ │一次經民國73年度法字第20號函准予││ │修正變更,第二次經民國84年6月28 │ │修正變更,第二次經民國84年6月28 ││ │日教育部台(84)社030252號函准予修│ │日教育部台(84)社030252號函准予修││ │正變更,第三次經民國88年12月14日│ │正變更,第三次經民國88年12月14日││ │88文建壹字第08810013514號函准予 │ │88文建壹字第08810013514號函准予 ││ │修正變更,第四次經民國91年11月26│ │修正變更,第四次經民國91年11月26││ │日文壹字第0911122220號函准予修正│ │日文壹字第0911122220號函准予修正││ │變更,第五次經民國95年8月10日文 │ │變更,第五次經民國95年8月10日文 ││ │壹字第0951120958號函准予修正變更│ │壹字第0951120958號函准予修正變更││ │,第六次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修正,│ │,第六次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修正,││ │第七次於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第 │ │第七次於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如 ││ │八次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修正。如 │ │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 │。 ││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部許可│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施行。││ │,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 │ ││ │,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