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1號聲 請 人 李正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 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0條之1 ,准予新增。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及民法規定,而有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進行修正之必要,又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決議通過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訂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文化部准予備查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而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09 年
5 月29日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1屆109 年度第2 次董事會議事錄、文化部10
9 年9 月16日文版字第1093041067號函、107 年9 月5 日文版字第1073024966號函、第11屆106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事錄、第11屆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3 頁、第47頁、第51-77 頁),應堪信為真。
又聲請人聲請將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其中關於修正第7 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及新增第10條之1 部分,因該部分條文係分別就董事會組織、職權、召集程序、運作、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董事長之資格限制、會計年度及制度之建立、工作計畫事項及經費預算之審定、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進行增刪、修正及補充,係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財產之管理方法,並與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及民法有關法人規定無違,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就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3 條、第19條至第20條之部分,其條文僅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而變更遵循法令之依據、增列業務、可設置分事務所、修正施行日期及程序、補充捐助章程修正歷程、載明章程不足之規範依據,均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組織之│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 )。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以宣揚│本會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以宣揚││基督教義,從事基督教文學及藝術│基督教義,從事基督教文學及藝術││相關之出版、發行及其他活動,並│相關之出版、發行及其他活動,並││辦理非營利性質之文化服務事業為│辦理非營利性質之文化服務事業為││宗旨,達到提高國人生活素質之目│宗旨,達到提高國人生活素質之目││的。 │的。 ││ │本會業務項目: ││ │一、協助成立宣揚基督福音之文創││ │ 咖啡館。 ││ │二、建構基督教電子書平台。 ││ │三、基督教福音書籍雜誌及其電子││ │ 書之出版。 ││ │四、推動生命教育關懷活動。 ││ │五、推動華人基督徒創作出版。 ││ │六、幫助偏遠地區建立圖書館。 ││ │七、關懷弱勢家庭、團體。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 │ 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 │城路238 號3 樓,並得視業務需要││ │,經交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 │置分事務所。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動產及不│本會所有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動產,由董事會保管、經營。非經│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 ││後,不得變更。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此會計決算期│,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檢附有關資料,分別函報目的事業│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及稅捐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一、事業報售(全年度辦理業務事│ ││ 項)。 │ ││二、收支結算報告。 │ ││三、財產清冊。 │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為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五至││至十一人,但需為奇數,第一任董│十一人但須為奇數,第一任董事由││事由設立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為│捐助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人。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事會││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董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自法人登記完│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竣起算),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如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如其任期超│人數五分之四。 ││過一年半以上者,可俟期滿後補聘│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得由董││,如未滿此限,得由董事會選任補│事會選任其他人選繼任,補足原任││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董事之任期至屆滿為止。但如剩餘││期為限)。 │任期小於一年半者,得不補選繼任││ │董事。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 │分之一。 │├───────────────┼───────────────┤│(無) │第十條之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 │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 │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開常會二次,如董│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以│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 │召集董事會議時,得召開臨時董事││ │會議。 ││ │董事會開會如有需要得以視訊為之││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成立,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方得決議。但有關本會重要事件│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如章程修改之擬議,財產之處分│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等)之決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同意方得行之,董事會會議記錄,│機關許可後行之: ││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與其││ │他財團法人合併。 ││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 │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 │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 │請必要之處分。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會董事會職││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權如下: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三、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 用。 ││四、收支、預算及決算之核定。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五、董事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 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組。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六、總幹事之聘任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七、雜誌及出版社之發行人、編輯│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人的聘任及解任。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或決議。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或與新頒財團法││ │人法及其有關規定有違背時悉依有││ │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立, │立,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十月二十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 │七月一日。 ││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月二十日。 ││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十二月十五日。 ││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 │七月八日。 ││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 │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 │月21日。 ││本章程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 年12│本章程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月14日。 ││後生效)。 │本章程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9 年5 ││ │月29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 │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