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4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侯宜諮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顧閏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
1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內「林浦」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溥」。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內「林麗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麗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