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盈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 人×43元×10份=1,72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參與前置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間成立協商之相關資料,應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起至109 年7 月2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
五、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8 年7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生育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104 、105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八、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事件前1 日(即109 年
7 月26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開銷情形,請據實依本院要求補正說明下列各事項,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㈠手機電信暨網路費1,000 元:請提出最近一次與電信公司簽
約或續約之合約書影本及最近6 個月之繳款證明文件,並列表成冊。
㈡膳食費6,5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㈢交通費1,500 元:請說明目前是否尚有支出此高額交通費之
必要性?如有,請至少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之購票證明,並列表成冊;反之,請說明現交通費數額為何?且應說明計算方式暨提出相關單據加以釋明。
㈣家用補貼6,000 元: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陳稱109 年5 月因
懷孕而被原公司辭退,現做家庭代工,是以,聲請人現尚需負擔此項支出?如需負擔,請說明此項數額之計算方式,及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支出療養院費用之相關單據加以釋明。
㈤產檢費2,500 元:請提出「最新」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及近期有關產檢支出之單據文件。
㈥扶養費6,500 元(即2,000 元+4,500 元):聲請人應具體
說明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項目、金額,及說明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近6 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此項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嬰兒用品發票或收據等),且應敘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各類社福補助津貼,如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㈦雜支4,000 元(即1,500 元+2,5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
4 個月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之相關單據文件,並說明添購各日常生活用品之必要性(應統整後列表成冊,且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