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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聲 請 人 陳文發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附件:

一、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 人×10份×51元=2,55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8 年度(請併提出今年度報稅資料)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請說明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事件調解為何第一次調解時,最大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聲請人代理人稱有機會可以成立,而第二次調解程序時卻未到場說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6 樓房屋?該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則原因為何?

六、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

自107 年5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2 名未成年子女(00年出生、

00年出生),雖陳稱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為5,000 元,惟仍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7 年5 月26日(因本件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陳報現任職公司為何?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09 年5 月26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何?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精神,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理由。(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是以最低生活費用之1.2 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7 年5 月2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5 月2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新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