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瑪琍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瑪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99年間工作不穩定,以信用卡支應生活需求,100年間因信用貸款債務壓力,致引發憂鬱症,第三人即堂弟媳甘志萍出借聲請人335,000元以協助清償部分債務,其後陸續償還,剩餘約12萬元,106年非志願離職收入不穩定,復向甘志萍借貸10萬元,用以繳納積欠房租及搬家費用,共計欠款22萬元。因長期工作不穩,又積欠檢健保費及年金費用,聲請人因有憂鬱症,又已53歲,工作收入不多,銀行每年以15%利息增加之債務,聲請人確有無法清償債務情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106-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冊、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膳食費發票數紙、電費、水費、交通費、電話費單據、日用品發票數紙、醫療費用單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投退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繳款單及欠費明細表、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聲請人之母王菊枝之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通知函、106-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號卷第3-1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卷第35-74頁、第77-100頁、第107-109頁、本院卷第39-62頁、第91-106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平均月收入為22,141元(見本院卷第91頁),扣除如附表一所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6,380元及聲請人之母王0枝之扶養支出2,300元(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號卷第6-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卷第32頁),剩餘3,461元,雖足以繳納調解時清償方案每月3,267元(見永豐商業銀行於108年10月21日所提之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款分配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號卷第38頁),惟聲請人積欠非金融機構債務共計387,108元(即甘志萍22萬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51,379元+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保費〉15,729元+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號卷第10頁正反面),倘以上開聲請人每月可用餘額194元(3,461-3,267=194)計算,須約166年餘始可將上列積欠非金融機構之債務387,108元清償完畢,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本院復查聲請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本件更生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附表一: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6,380元(包括每月房租7,00
0元、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500元、交通費780元、電話費〈含網路〉700元、日用品費1,000元、醫藥費400元,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1號卷第6-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卷第32頁、第45-74頁、第77-85頁、第95-98頁、本院卷第89頁、第97-106頁,其中膳食費8,000元、電話費〈含網路〉800-850元,本院衡酌聲請人已負債,理應撙節開支,應分別酌減為6,000元、700元;教會奉獻500元,尚非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就教會奉獻500元部分,應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