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4號聲 請 人 呂穎昌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86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說明聲請人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之還款條件按期清償?清償之情形為何?是否已清償完畢?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三)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示,聲請人陳稱於聲請更生前2 年有從事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執行收入等語。聲請人應說明其是否曾從事公益彩券經銷商?如是,目前是否仍有繼續經營?並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9年12月8 日)回溯5 年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7 年12月9 日起至109 年12月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請陳報公司行號全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平均每月兼職收入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12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兼職收入等證明文件。
2、說明聲請人自107 年12月份迄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數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交通費用、日用品費用、冷氣費用、國民年金、健保費、汽機車燃料費及牌照稅等費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釋明。
2、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為1 萬8,628 元,經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 萬9,34
8 元後,已無任何餘額。請聲請人說明收入不足支付生活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負擔?又聲請人倘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人屆時將如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之數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除積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外,似尚積欠華南商業銀行等6 家銀行債務。惟聲請人未將該6 家銀行列入債權人清冊內,請說明未列入之原因為何?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六)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