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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忠誠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6年11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先前陳報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之收入每月平均營業額為4萬元,而目前每月平均營業額為5萬元,請聲請人補正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為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8日起至108年11月7日期間內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七、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請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1399元之部分補正說明,請補提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三期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