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清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林美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10=5,10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更生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執行名義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

107 年3 月17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3 月17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巷○ 號2 樓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另仍需補正如下(請就「聲請前2 年內」及「目前」之情況,分別補正說明):

㈠通訊費6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電話費明細(

如月租費、通話費、有無小額付款,如有則係何種費用?)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併提出107 年3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㈡其餘費用部分均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107 年3 月迄

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八、請提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6、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又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相關權責機關函文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價值。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

107 年3 月1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街○○○ 巷○ 號2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向三重地政事務所申請新北市○○區○○街○○○ 巷○ 號2 樓房屋暨其基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該建物及基地自107 年3 月17日迄今之不動產異動索引,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依上開第11、12點回函資料,逕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3 月17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另倘若係提出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且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請依上開第15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逕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十七、請說依上開第15點回函資料,說明已註記失效之保單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保險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書,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資料後,陳報本院)。

十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9 年3 月16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及「目前」每月平均「應領」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或強制執行等)。並提出聲請前2 年及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雇主)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另「聲請前」2 年及「目前」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