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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清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 請 人 陳炎讚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炎讚自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營印刷公司,因業務銳減及遭客戶欠款,聲請人遂陸續向銀行借貸填補損失,仍無力維持而於96年辦理解散登記。嗣聲請人因眼睛及身體狀況不佳,未再工作,現已76歲,每月僅依靠年金及子女扶養,所積欠債務累積已達新臺幣(下同)1,698,563 元,顯然不能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間曾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債務清理前置協商,經國泰世華銀行提出180 期零利率、每月還款6,337 元之方案,因聲請人無法負擔該還款方案且有資產公司而協商不成立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憑,並有國泰世華銀行函覆檢送之相關協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153 至219 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明其名下除有板信銀行股份約300 股(聲請人稱有

遭台灣銀行扣押,其無任何資料,無法確認股份數量)、新光人壽保單(要保人為聲請人之子陳俊榮)外,別無其他任何財產乙節,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及107 及109 年度綜和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表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9頁、35至39頁、63、65、99至109 頁】為證,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3 頁】。惟依卷附第一銀行於

108 年6 月20日板信管總務字第108002599 號函文【見本院卷第234 頁】表示:「陳君為本行股東,並持有本行普通股股票562 股,目前所持有之股數及歷年發放之現金股利皆已領取,故無法配合辦理扣押. . . 」等語,可知聲請人所有板信銀行股數應為562 股。又聲請人稱其目前無工作,目前每月固定收入僅有國民年金3,960 元、三個月一次之健保補助1662元乙情,核與其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登錄至109 年4 月30日之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相符(見本院卷第61頁、75至77頁、第241 頁),是本院認聲請人目前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應為4,515 (3960+ 〈1662÷3 〉=4,515 )元。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7,313 元,包括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00 元、健保費554 元、手機費609 元、醫療掛號費50元乙情,雖僅據提出遠傳電信繳款補單【見本院卷第79頁】,然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其所提列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

㈢承上,聲請人名下無可供一次清償所積欠債務之資產,且聲

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僅4,515 元,已不足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7,313 元,遑論有剩下餘額去清償其所負擔高額債務,復考量聲請人目前高齡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無法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