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麗瑛代 理 人 蘇三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 人×43元×10份=3,44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查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前置協商,復於民國98年8 月間由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報結毀諾,請陳報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間之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以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又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4 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
五、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起至109 年5 月1 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 年5 月2 日起至10
9 年5 月1 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為何,以及現職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請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9 年4 月30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7 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陳明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 倍即18,600元,為其每月必要支出之計算標準,然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清算前
2 年(即107 年5 月2 日起至109 年5 月1 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以資證明;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7 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所示,聲請人現居地並非其戶籍地,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最近6 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