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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聲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秋菁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侯名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秋菁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復按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即便法院延長其期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更生程序已屬不能繼續,原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復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此際,債權人之權益實已獲得保障,如強令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剝奪其更生之機會,未免過苛,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免除該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債務(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立法理由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1 年間向鈞院聲請更生,經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1 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執消債更字117 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該裁定業經確定在案,因聲請人於107 年1 月31日遭所任職單位資遣,並於000 年0 月生產,而無法立即找到工作,聲請人於108 年期間亦有從事兼職類之工作,但後來為了照顧年幼子女,避免子女予他人照顧而衍生額外費用,至今仍無任何工作收入,目前每月收入僅有兒少補助新台幣(下同)2,50

0 元及租屋補助4,000 元,於109 年3 月向債權人繳納欠款後,已將積蓄全數用作清償,且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實無力再負擔剩餘債務,今聲請人因履行期間延長已逾二年,依法不得再延長履行期限,對於依更生方案還款有重大困難,且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自101 年7 月31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作成債權表,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為498 萬5,818 元,其中本金金額為266 萬7,636 元。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提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次月起6 年,每月1 期、總計72期、每1 個月清償一次、每月清償1 萬8,000 元(除2 月以外)、每年2月清償3 萬300 元、清償總金額為138 萬6,000 元、償還成數27.8%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1 年12月25日以101 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7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嗣聲請人於106 間因懷孕且左側卵巢有腫瘤需住院進行剖腹生產並切除腫瘤,而無法工作且需花費龐大醫療費為由,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1月16日以106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5號裁定,准許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6 個月(即自107 年1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共

6 個月停止履行,自107 年7 月起繼續履行),嗣於6 個月屆滿後,聲請人以遭雇主資遣為由,向本院聲請再次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於107 年6 月8 日以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裁定准予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再延長6 個月(即自107 年7 月起至107 年12月止共6 個月停止履行,自10

8 年1 月起繼續履行) ,嗣於6 個月屆滿後,聲請人以其於

000 年0 月生產後,又因配偶自107 年11月5 日起需服社會勞動151 日而未能負擔長子扶養費用,其需獨立負擔扶養責任為由,再次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1 月14日以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5號裁定,准許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12個月(即自108 年1 月起至108 年12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109 年1 月起繼續履行),聲請人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共計2 年乙情(即10

7 年1 月至108 年12月),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閱屬實,可見本件更生方案業經聲請人以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規定,先後三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共2 年甚明。是聲請人於上開延長更生履行期限屆滿後,復依同條第3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免責,本院自應審究本件有無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及各債權人之受償總額是否達原更生方案之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定。

四、次查,本院於109 年6 月10日以新北院賢民麟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函知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裁定債務人免責陳述意見,其等意見略以:

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目前還款總額

為25萬7,453 元,但債務人須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可適用消債條例第75條之規定,又縱使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使履約困難者,亦可依消債條例第75條之規定,請求延長履行期限,若延長期限有重大困難,才可依消債條例第75條聲請免責。惟債務人並無提出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約困難,亦無因履約困難而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限,故煩請債務人提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約困難之證明,並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且請求法院駁回債務人免責聲請等語。

㈡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目前還款總額為1 萬2,821 元,更生方案已清償完畢。

㈢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已就更生方案清償完畢。

㈣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 截至109 年3 月27日

止,債權人已受償25萬2,970 元,受償比例約為84.67%,現存債權金額為4 萬5,808 元。就債務人是否應予裁定免責一事,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

134 條規定應予不免責之情形等語。㈤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目前依更

生方案已繳納期數金額為8 萬3,727 元,受償比例85% ,依債務人之年齡各方面考量,應仍有工作能力,實應更勤儉持家,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今債務人已准清算聲請(應為更生之誤),倘債務人又受免責之裁定,將影響債權銀行權益至鉅,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更非本條例立法意旨之所設。是故反對債務人於程序終結可受免責之裁定,請賜債務人不免責裁定等語。

㈥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本件更生方案還

款首期為102 年1 月15日開始清償,計算至今,共清償6 萬8,760 元,受償比例為84.29%等語。

㈦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陳報人就更生方案受償4

萬166 元,債務人業已依更生條件向陳報人履行完畢,故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為68年次,目

前僅40歲,正值青壯年且具有工作能力,短期內似無不能尋求適合之兼職機會以求履行更生方案。故債務人理無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不同意債務人據以免責,又就受償部分,債務人於更生裁定確定後,目前共計繳款17萬7,527 元,並請法院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75條第2 項所規定之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75條第2 項所規定之數額,懇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免責制度係使經濟陷於困

境之債務人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最後救濟手段,然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規避債務應負擔之償還責任,請法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債務人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134 條所規定之情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宗旨係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更應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避債務,實嚴重損及債權人債權受償之權利,故請求法院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另自更生方案認可後共受償9 萬2,017元等語。

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於更生履行期

間至109 年6 月止繳款共計8 萬8,235 元,清償比例為84.32%,雖已達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之數額,惟債務人依法仍得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認債務人並無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因此認不應予裁定免責。縱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75條適用,仍應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134 條不應免責事由,又依鈞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 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為74萬4,000 元,扣除其聲請清算前二年間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31萬2,000 元後剩餘43萬2,000 元,依消債條例第13

3 條應受不免責之裁定;且債務人應具工作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故無法同意其免責之聲請等語。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自更生裁定確定後至今還款總額共計5 萬4,029 元,清償比例為84.2%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自更生裁定確定後至今還款總額共計2 萬5,323 元,清償比例為84.3% 。

五、本院茲就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審酌如下:㈠聲請人主張自107 年1 月遭任職單位資遣後就無工作所得,

每月僅有房租補助及兒少補助共計6,500 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分別為膳食費6,000 元、日常生活開銷1,000 元、通訊費1,000 元、交通費800 元,另房屋租金及子女扶養費部分,扣除各項補助後其餘由配偶負擔(租金聲請人負擔4,000 元),故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共計1 萬2,800 元(計算式6000元+1000 元+1000 元+800元+4000 元=12800元),並附有發票影本、電信費收據影本、郵局存款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聲請人所提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金額低於109 年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且有相應證據為證,應可認其屬實。故有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之情形。

㈡經各債權人之函覆及電話紀錄可知,本件聲請人對各債權人

之清償金額均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三分之二(按各債權人依更生方案應受償總金額、原定數額三分之二金額、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及清償比例,均詳如附表所示)。且聲請人自10

7 年2 月起無工作所得,有106 年至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又聲請人名下無其他資產,亦有聲請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為憑,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可考,可知普通債權人得依清算程序受償之金額為0 元,故本件亦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

3 項所定「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要件。

㈢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應查明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不免責事由等語。然本件聲請人係因長子出生及聲請人工作遭資遣致有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且其清償金額達原定數額之三分之二,已逾普通債權人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金額,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免責,該條屬依更生程序得裁定免責之特別規定,此與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

4 條為法院於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裁定確定後,法院應裁定免責係依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之進行免責程序之規定迥異,本件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之適用,債權人上開主張顯係將二者混淆,核屬無據,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經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共2 年後,再聲請延長更生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又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免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附表:

┌─────┬──────┬─────┬─────┬──────┐│債權人 │依更生方案應│原定數額 │債務人已清│債務人還款 ││ │清償之總額 │2/3金額 │償金額 │比例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台新國際 │309,997 元 │206,665元 │257,453元 │83% ││商業銀行股│ │ │ │ ││分有限公司│ │ │ │ │├─────┼──────┼─────┼─────┼──────┤│元大國際資│12,821元 │8547元 │12,821元 │100% ││產管理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萬榮行銷股│26,442元 │17,628元 │26,442元 │10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滙誠第一資│298,778元 │199,185元 │252,970元 │85% ││產管理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花旗( 台灣│97,755元 │65,170 元 │83,727元 │86%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滙豐( 台灣│81,576元 │54,384元 │68,760元 │84%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富邦資產管│40,166元 │26,777元 │40,166元 │100% ││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國泰世華商│210,504元 │140,336元 │177,527元 │84%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元大商業銀│109,191元 │72,794元 │92,017元 │84%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中國信託商│104,648元 │69,765元 │551,589元 │84%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聯邦商業銀│64,096元 │42,731元 │54,029元 │84%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板信商業銀│30,026 │20,017 │25,323 │84%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