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 伍奕潔
許智軒相 對 人 何昕嶬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本院
109 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