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堡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以作為其就該事件上訴使用;而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