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號聲 請 人 陳裕德
陳裕榮陳玉華前3 人共同代 理 人 張克豪律師相 對 人 陳玉屏
陳裕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2,982,626元後,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327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及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鈞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2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就上開判決所載標的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43272 號執行判決(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系爭確定判決所命應塗銷移轉登記部分已然履行完畢,惟騰空返還部分,因兩造均為系爭建物繼承而得之共有人,且五人未能就包含系爭建物在內之遺產部分達成分割之共識,聲請人三人遂依民法第828條第2 項準用第820 條之規定、以多數決協議將系爭建物先行出租並收取租金,相對人即不得再持系爭確定判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然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相對人執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三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尚未執行終結,惟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宗及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本院審酌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為聲請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3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7樓房屋,如附表二所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8樓房屋,如附表三所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房屋,如附表四所示)(上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相對人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應係延後取得系爭建物為使用收益之損失,而所可能延後之期間,則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之進行期間。又聲請人為系爭建物之公同共有人之一,故關於原確定判決之效力無從區分出其中屬不利於聲請人之部分,是本件停止執行之範圍自包括系爭建物之全部,而非僅聲請人就繼承標的即系爭建物之應繼分5 分之3 。
四、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屋且屋齡與其相當之房地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總計為487.74平方公尺(計算式:2078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082號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08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102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37.61㎡=
487.74㎡),則循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總交易價額應為79,013,880元(計算式:487.74㎡×162,000 元/㎡=79,013,88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再依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新北市○○區○○段○○○ ○號及954 地號109 年1 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37,000 元及277,216 元、土地面積分別為656.07平方公尺、1335.4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2078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082號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083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102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0 、954 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0 ),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價額應為19,094,068元(計算式:2078建號坐落土地:
4,554,970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面積1335.48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82建號坐落土地:4,554,97
0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
0 元/ ㎡×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面積1335.48 ㎡×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83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 元【95
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面積1335.48 ㎡×109 年1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12建號坐落土地:5,429,157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權利範圍118/1000 0+954 地號面積1335.48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118/1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公告現值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是以,系爭建物未包含土地部分之價額應為59,919,812元(計算式:79,013,880元-19,094,068元=59,919,812元)。又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得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需待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或上訴前,暫予停止執行,本院認延緩債權人及時受償之可能期間,為上列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司法院所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合計為4 年4 個月。本院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應為延後取得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之損失,並參諸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 %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適當。基此,依上開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2,982,626元(計算式:59,919,812元×5 %×〈4+4/12〉=12,982,6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一: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之99 │├─┼───┼────┼───┼──┼─────┼─┼──────┼────┤│2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之99 │├─┴───┴────┴───┴──┴─────┴─┴──────┴────┤│建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1 │00000 ○○○區○○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3層 │全部 ││ │-000 │0000-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0000-0000 │ │陽台:10.56 │ ││ │ │------------- │ │雨遮:9.68 │ ││ │ ○○○區○○路3 │ │ │ ││ │ │段21號13樓 │ │ │ │└──┴───┴───────┴─────┴───────────┴────┘附表二: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之99 │├─┼───┼────┼───┼──┼─────┼─┼──────┼────┤│2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之99 │├─┴───┴────┴───┴──┴─────┴─┴──────┴────┤│建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1 │00000 ○○○區○○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7層 │全部 ││ │-000 │0000-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0000-0000 │ │陽台:10.56 │ ││ │ │------------- │ │雨遮:9.68 │ ││ │ ○○○區○○路3 │ │ │ ││ │ │段21號17樓 │ │ │ │└──┴───┴───────┴─────┴───────────┴────┘附表三: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之99 │├─┼───┼────┼───┼──┼─────┼─┼──────┼────┤│2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之99 │├─┴───┴────┴───┴──┴─────┴─┴──────┴────┤│建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1 │00000 ○○○區○○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8層 │全部 ││ │-000 │0000-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0000-0000 │ │陽台:10.56 │ ││ │ │------------- │ │雨遮:9.68 │ ││ │ ○○○區○○路3 │ │ │ ││ │ │段21號18樓 │ │ │ │└──┴───┴───────┴─────┴───────────┴────┘附表四: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2 │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之99 │├─┴───┴────┴───┴──┴─────┴─┴──────┴────┤│建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1 │00000 ○○○區○○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6層 │全部 ││ │-000 │0000-0000 │凝土造 │總面積:137.61 │ ││ │ │------------- │ │陽台:10.89 │ ││ │ ○○○區○○路3 │ │雨遮:12.21 │ ││ │ │段23號16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