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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卓風伶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3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庭期之錄音光碟,係有關於新北市0000○○○區○○段○○○ ○號、426 地號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價金究為觀音佛祖之管理人含繼承人得否聲請發還之?」之爭點,即上開庭期錄音與相關資料有無互相抵觸?或無有得引用於相關事件參考之用?即⑴系爭土地經對造王添進轉售第三人明義公司後,其整地、圍籬是否有侵害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或建物「觀音佛祖廟房」補償?⑵王添進轉售明義公司後,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0日已經雇工在系爭土地上整地、圍籬等,其對於地上物是否有給於補償或損害賠償?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3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被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王添進前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確認其對於新北市政府105 年度第二批依地籍清理條例代為標售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標號00000000)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3 號於106 年7 月28日判決王添進勝訴,聲請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55 號判決駁回上訴,嗣本件業於107 年7 月24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查,附表所示編號4 、5 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7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本院原即無從為交付外,甚且因聲請人係遲至109 年5 月15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庭期之錄音光碟,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亦難逕依聲請人所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至為顯然。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庭期之錄音光碟,於法均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附表:

┌──┬───────┐│編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期日 │├──┼───────┤│ 1 │105 年12月6 日│├──┼───────┤│ 2 │106 年3 月8 日│├──┼───────┤│ 3 │106 年5 月31日│├──┼───────┤│ 4 │106 年10月23日│├──┼───────┤│ 5 │107 年2 月13日│└──┴───────┘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