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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賴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錫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民國109 年4 月21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109年4 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件於109 年4 月21日當日並未開庭,有本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憑,且依其聲請理由所述及所附本院本件公務電話紀錄,其聲請交付之錄音光碟,應係109 年4 月21日其與本院書記官間之通話,是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