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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林陳麗香

林庚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請拆屋還地事件民國106 年11月30日、107 年1 月29日、108 年6 月24日、109 年3 月5 日、109 年4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9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因聲請人林庚助患有重聽,屢次開庭都聽不清楚兩造陳述,為求詳細瞭解歷次庭訊之所有內容,以利案件進行,依法聲請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所有庭期開庭之內容,並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人另聲請交付一審及二審卷宗資料電子檔,惟本件聲請人既為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拆屋還地事件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已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聲請人自得以聲請閱卷之方式取得上開卷證內容知悉,此部分自不為裁定。

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