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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許惠惠相 對 人 丁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後,本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七一一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債權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

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三張,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150 萬元及25萬元,共計200 萬元,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109 年度司票字第103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56711 號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座落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號2 樓房地(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房地),該房地目前已進行到核定底價階段,不久即進入拍賣程序,然聲請人業已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為免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56711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

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債權人異議之訴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437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上開案情,及為免日後系爭房地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情發生,堪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依法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於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2437號債權人異議之訴案件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部

分,應以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為準。而本件相對人聲請上開強制執行案件,乃為滿足其債權200 萬元得以獲得清償,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本票正本3 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系爭房地周邊之房地,且屋齡與該房地相當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萬6,342 元,暨該房屋總面積為117.76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及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則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總交易價額應共計為1,252 萬2,834 元【計算:117.76平方公尺×10萬6,342 元=1,252 萬2,83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相對人之債權額200 萬元,是以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可能招致之損害,仍應以相對人之債權額據以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準。復參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民事第一審至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合計為4 年4 個月,及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據此計算,可得之利息金額應為43萬3,333 元【計算式:200 萬元×(

4 +4/12)×5 %=43萬3,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43萬3,333 元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附表┌────────────────────────────────────┐│ 建物標示 │├───┬───────┬────┬───────────┬───────┤│ │ │ │ 建物面積 │ ││ │ │ │ (平方公尺) │ ││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所有權權利範圍││ │ │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民│新北市中│106.57 │11.19 │全部 ││ 891 │富段327地號 │和區中山│ │ │ ││ │ │路三段11│ │ │ ││ │ │8 之21號│ │ │ ││ │ │二樓 │ │ │ │├───┴───────┴────┴────┴──────┴───────┤│土地標示 │├─────────┬─────────┬───────┬────────┤│ │ │ │ ││ 土地坐落 │ 面 積 │ 地 目 │所有權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中和區民 │3444.69 │空白 │69/10000 ││富段327地號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