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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原 告 簡雅玟被 告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采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