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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吳嘉偉被 告 領航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