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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 告 鄭廖素青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被 告 鄭培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租金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