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 告 郭明男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宜人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