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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趕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1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給付趕工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