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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蔡燕萍

蔡燕卿蔡宜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蔡燕萍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暨其上同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 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及同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下稱系爭66地號土地)。據原告主張被告蔡燕萍就其被繼承人蔡榮坤遺產之應繼分為3 分之1 ,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 萬2,8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系爭不動產目前之價值為501 萬96元【計算式:68.82 (平方公尺)×72,800(元/平方公尺)=5,010,096 元】);又系爭66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萬1,000 元,面積3.96平方公尺等情,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故系爭66地號土地之價值為7 萬9,992 元【計算式:3.96(平方公尺)×101,000 (元/ 平方公尺)×1/5 =79,992元】。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 萬6,696 元【計算式:(5,010,096+79,992)×1/3 =1,696,69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