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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 告 尹張琇鸞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被 告 漆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056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