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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盧卿士

楊德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被 告 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有系爭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而其供擔保之物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2/10000)及其上同區段499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1/1)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8,736,682元,則依上列規定,應以債權額39萬元為準,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每層房地單價為78,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112.00874平方公尺(62.94+6.47+3,769.8×113/10000)=8,736,6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