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楊玫芳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王娥等間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