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曾鈞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6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