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原 告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被 告 湯富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