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 告 張世明被 告 德拉布斯創意工作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林陳樂(原名:林昇)
林彩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